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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曹占清案超期判决带来诉累谁该担责?
时间:2020-11-27 08:32:34 来源:市场舆情网 作者: 点击数:2106
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习近平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孟建柱
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周强
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大期待。
而冤假错案恰恰是对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一旦形成,危害甚巨。
面对冤假错案,最高法一向立场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我国多年来就开始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
案件回放
2007年,延安市卫生监督所经过法定程序,预建办公楼、住宅楼,曹占清所在的延安联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合同总造价为3980万元。
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联昌建筑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0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延安市卫生监督所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不给审计,不给结算工程款。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曹占清只能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贷款付清材料款以及给民工发放工资。因此,曹占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直到2017年,卫生监督所仍不履行义务,仍拒绝支付所建住宅楼的工程款。
在该案庭审进行时,卫生监督所对合同的约定条款,设计图纸、五部门的签证全部认可。后来,经被告申请,宝塔区法院上报延安市中级法院。同时,一审法院组织了双方对该涉案工程检材资料进行了质证。
同年八月份,市中院通知原告、被告、评估公司三方到工程现场进行了勘查验证,并且对现场、勘验笔录经双方核对认可。
但是,被告又横生事端,称房屋筏板不合格。事实是,原设计为0.5米,后来因为施工中地下水位太高,无法施工,被告申请了变更设计方案。经过被告、原告、设计院勘探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共同决定变更的,都有这些单位的签字盖章。该项目施工完成后,经过被告、原告、设计院勘验勘探监理现场验证认证后,办理了签证。
高层关注
曹占清说,该鉴定检材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就提供了,一审法院本应该依法根据司法鉴定和原告提交证据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对这些客观公正的证据,经过审核本就应该予以采信,并且运用到判决当中。二审又要提供原来的证据,这样的重复使用证据,不但增加了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一审法院的判决《2017陕06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3日才做出来。
曹占清认为该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曹占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后拖延推诿,四月下旬才通知开庭,开庭先后不到半小时,被告也没有任何新证据提交,延安中院本该按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可是,中院直到2020年6月10日以一张裁定发回重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程序违法。
为此,曹占清一直依法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陈述自己的冤情,指责司法不公,要求有一个公正的结论。
近闻,曹占清案件引起了陕西省委政法委领导同志的重视,已经批给延安市委政法委,要求理清事实,依法办事,还事实真相,如反映人情况属实,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律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指出,发生了错案是错案倒查问责的前提,也通常是追究法官责任的动因和线索。从广义上来说,凡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形式上经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都可以作为错案。
这位负责人指出,最终生效的裁判完全改变了前一审级的判决、前审级在案件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上出现重大差错。
是否属于应予以追责的错案,应当由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进行确认。
其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实施了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且与错案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列举的行为,比如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提供虚假材料,严重不负责任遗漏同案犯等。
再次,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就是明知而有意为之,重大过失则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达到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的程度,对于一般过失造成案件瑕疵差错的,可不作为错案问责的范畴。
曹占清说,自己为了结算工程款,无数次的奔波在去往卫生监督所的路上。该所的领导都新老交替了,新老所长都是不作为,拖沓推诿。
也有相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一般判决不会出现瑕疵。这样反复利用证据,当事人横生事端,不难判断。经过多次司法考试与培训,法官的业务水平不可能这么低,除非有隐私或者有法外力量作祟。
事件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下列行为将进行追究: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曹占清案是否有上述行为,有待于倒查结果的公布。
曹占清认为,建立和谐社会,就应该以诚信为前提。他们欠我的工程款,我不能欠供应商和农民工的款项,他们本身没有过错。如果他在拖欠,那就会形成多角债,度建立和谐社会不利。
无奈之下,曹占清只能借高利贷来偿还所有材料费和人工费。曹占清长叹,本来就是一起很简单的民事案件,两级法院 这场马拉松式的审理,一拖就是四年多时间, 谁能拖得起啊?
不过,近期他的心情好了许多,他相信上级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能够查清事实,秉公处理,对我们的国家体制,对党的领导,他还是充满憧憬与希望。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孟建柱
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周强
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大期待。
而冤假错案恰恰是对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一旦形成,危害甚巨。
面对冤假错案,最高法一向立场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我国多年来就开始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
2007年,延安市卫生监督所经过法定程序,预建办公楼、住宅楼,曹占清所在的延安联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合同总造价为3980万元。
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联昌建筑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0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延安市卫生监督所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不给审计,不给结算工程款。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曹占清只能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贷款付清材料款以及给民工发放工资。因此,曹占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直到2017年,卫生监督所仍不履行义务,仍拒绝支付所建住宅楼的工程款。
在该案庭审进行时,卫生监督所对合同的约定条款,设计图纸、五部门的签证全部认可。后来,经被告申请,宝塔区法院上报延安市中级法院。同时,一审法院组织了双方对该涉案工程检材资料进行了质证。
同年八月份,市中院通知原告、被告、评估公司三方到工程现场进行了勘查验证,并且对现场、勘验笔录经双方核对认可。
但是,被告又横生事端,称房屋筏板不合格。事实是,原设计为0.5米,后来因为施工中地下水位太高,无法施工,被告申请了变更设计方案。经过被告、原告、设计院勘探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共同决定变更的,都有这些单位的签字盖章。该项目施工完成后,经过被告、原告、设计院勘验勘探监理现场验证认证后,办理了签证。
曹占清说,该鉴定检材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就提供了,一审法院本应该依法根据司法鉴定和原告提交证据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对这些客观公正的证据,经过审核本就应该予以采信,并且运用到判决当中。二审又要提供原来的证据,这样的重复使用证据,不但增加了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一审法院的判决《2017陕06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23日才做出来。
曹占清认为该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曹占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后拖延推诿,四月下旬才通知开庭,开庭先后不到半小时,被告也没有任何新证据提交,延安中院本该按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可是,中院直到2020年6月10日以一张裁定发回重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程序违法。
为此,曹占清一直依法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陈述自己的冤情,指责司法不公,要求有一个公正的结论。
近闻,曹占清案件引起了陕西省委政法委领导同志的重视,已经批给延安市委政法委,要求理清事实,依法办事,还事实真相,如反映人情况属实,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指出,发生了错案是错案倒查问责的前提,也通常是追究法官责任的动因和线索。从广义上来说,凡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形式上经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都可以作为错案。
这位负责人指出,最终生效的裁判完全改变了前一审级的判决、前审级在案件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上出现重大差错。
是否属于应予以追责的错案,应当由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进行确认。
其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实施了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且与错案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列举的行为,比如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提供虚假材料,严重不负责任遗漏同案犯等。
再次,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就是明知而有意为之,重大过失则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达到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的程度,对于一般过失造成案件瑕疵差错的,可不作为错案问责的范畴。
曹占清说,自己为了结算工程款,无数次的奔波在去往卫生监督所的路上。该所的领导都新老交替了,新老所长都是不作为,拖沓推诿。
也有相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一般判决不会出现瑕疵。这样反复利用证据,当事人横生事端,不难判断。经过多次司法考试与培训,法官的业务水平不可能这么低,除非有隐私或者有法外力量作祟。
事件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下列行为将进行追究: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曹占清案是否有上述行为,有待于倒查结果的公布。
曹占清认为,建立和谐社会,就应该以诚信为前提。他们欠我的工程款,我不能欠供应商和农民工的款项,他们本身没有过错。如果他在拖欠,那就会形成多角债,度建立和谐社会不利。
无奈之下,曹占清只能借高利贷来偿还所有材料费和人工费。曹占清长叹,本来就是一起很简单的民事案件,两级法院 这场马拉松式的审理,一拖就是四年多时间, 谁能拖得起啊?
不过,近期他的心情好了许多,他相信上级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能够查清事实,秉公处理,对我们的国家体制,对党的领导,他还是充满憧憬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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